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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分类及处理

第三条 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有关规定,将考试中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认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所列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四条 考生有《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所列以下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二、诚信考试倡议书

致全体报考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考生:


   值此2014年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即将开考之际,我中心郑重向考生们发出倡议: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端正考风、净化学风,做诚实守信的考生。
   考试对于各位考生是不断充实自我、提升和完善自我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对知识水平的检验,也是对道德与诚信的考验。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公民的基本 道德素质,是在当今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素质基石;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作风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也是即将从事教师行业、为人师表的您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德。在教师资格的考试中违规和作弊不仅是违背诚信的不良行为,更是对立志成为教师的您自身能力与人格的否定和蔑视!
   随着2014年教师资格考试的临近,不法分子行骗日渐猖獗,希望考生们要提高警惕。首先,教师资格考试试题属于机密,“考前泄题”、“考前答案”纯属无稽之谈。其次,不法分子承诺“考后付款”或“分期付款”都是行骗的惯用伎俩,事先抵押的考生个人信息还会成为他们今后要挟、敲诈、恐吓的把柄。再次,不法分子兜售的无线电作弊器材屡屡被监考人员当场捕获,所谓的“反探测”功能更是无中生有,掩耳盗铃。最后,不法分子作案极其隐蔽,考后立即销声匿迹。考生往往碍于面子,不敢向公安部门举报,致使蒙受不小的经济损失,并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分。
   2014年1月12日,有媒体报道称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哈尔滨理工大学考点出现通讯工具作弊事件。经黑龙江省相关部门调查,该事件是一起社会助考团伙精心策划预谋并利用高科技设备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移交司法机关。黑龙江省教育部门已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关作弊考生取消成绩、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3年的处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警钟长鸣。
   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加强无线电电磁环境监测,对无线电、手机等电磁信号进行严密监听、监测和巡查。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真伪将经过监考人员的严格核查,坚决杜绝替考“枪手”。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试违纪,将取消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在校学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或组织团伙作弊的;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失败还有机会,作弊将失去自己。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糊涂和侥幸,以身试法,给人生留下污点,影响了一生的发展。我们真诚呼吁,广大考生在即将到来的教师资 格考试中,能够严格要求,杜绝作弊,力争考出真实水平,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齐心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和良好 的心态向自己、家人、学校、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最后衷心地祝愿大家在本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2014年3月  



2014年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准考证打印(打印时间:2014年3月17日下午1:00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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